医基金章程

医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疗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医基金)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救基)在医疗卫生保健领域设立的医疗公益劝募及管理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医基金开展医疗公益项目,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医基金充分整合中救基的公募资源优势和医疗行业优势,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从事于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相关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医基金项目类型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类型,其项目形式包括:
1. 设立专项基金;
2. 设立公益项目;
3. 开展公益活动。
第四条 医基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医基金必须依照本办法从事公益活动,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医基金英文全称Medical Philanthropy Fund,英文简称MPF,网址为mpf.csaf.org.cn和mpf.org.cn。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医基金的宗旨是促进医疗公平、推动医学发展、创建医患和谐。
第七条 医基金的业务范围同中救基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募集资金、接受捐赠、表彰先进、专项资助、国际交流、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基金开展的公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动员并联合社会各界力量,为医疗卫生保健领域的公益项目募集资金,并接受捐赠;在医疗公益行业,培养人才、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接受项目委托执行、监管项目质量、评估社会影响力、建立行业标准;
(二)帮助捐赠人以群众健康需求为核心开展公益项目:为急难、贫困、弱势以及有需要的患者提供公益服务和援助;通过健康科普、义医义诊、物资援赠、健康教育、患者激励、随诊陪护、心理关怀等公益活动,培养群众健康饮食、合理运动、良好作息的生活习惯;培养群众对疾病早预防、早筛查、早诊治的意识;鼓励病患人群进行正确、安全、有效、持续的诊疗行为及康复方式;帮助患者减轻痛苦、缓解压力、恢复生活能力和信心、提高生命质量;
(三)帮助捐赠人在医药卫生专业领域开展公益项目:资助开展医药研究、临床试验、技术推广、随访观察、专题调查、学术会议、国际交流、专业培训、医护表彰、医学出版活动;帮助医疗机构提高管理与医技水平,改善医疗机构设施环境,普及推广先进的医疗技术,提升医药行业人员从业理念,从而帮助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四)帮助捐赠人资助开展其他符合中救基业务范围和医基金宗旨的公益活动:弘扬我国大医精诚传统;宣传患者自强不息、携手互助、积极乐观的精神;传播先进医护事迹、患者事迹、志愿者事迹;资助或表彰优秀的组织和个人;为医、护、患及医疗公益项目参与者提供法律、金融、保险、临终等相关的公益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医基金主管单位是中救基,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最多不超过七名成员组成。医基金设有管理办公室具体管理和经办公益项目,管理办公室单独设立。
第十条 管委会成员的资格:
(一)奉公守法,廉洁公正,诚信担当,乐善好施;
(二)热爱医疗公益事业,认同医基金宗旨,热心医基金的工作,愿意为医基金发展作贡献;
(三)有较好的社会资源或较高的社会威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医基金的公益宗旨,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管委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管委会成员由主管单位、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管委会换届改选时,由发起人提名候选人,组织全部候选人和管委会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管委会成员。
(三)选举、罢免、增补管委会成员应当经管委会表决通过,报发起人批准同意后生效,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管委会成员不得超过管委会成员的1/3。
第十二条 管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医基金管委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医基金管委会的决议有表决权;
(三)对医基金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
(四)对医基金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遵守医基金章程,出席会议并执行决议;
(六)积极为医基金募集公益物资,拓展公益合作;
(七)积极参加医基金组织的重要活动。
第十三条 医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是管委会。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医基金常务主任、医基金执行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决定医基金的存续、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管委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管委会会议由常务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成员提议,必须召开管委会会议。如常务主任不能召集,提议成员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管委会会议,常务主任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成员。
第十五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管委会决议须经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成员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常务主任、执行秘书长;
(三)医基金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 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医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医基金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委员、委员的近亲属和医基金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发起人、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检查管委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督检查医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检查医基金重大公益项目执行情况。
监事列席管委会会议,有权向管委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主管单位、发起人、相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医基金领取报酬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医基金担任专职工作的委员不得在医基金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主任1人,从管委会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常务主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医基金业务领域内有丰富经验和较大影响;
(二)主任委员、常务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中国内地居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主任委员: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基金、公益机构有不良工作记录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主任委员、常务主任、委员、执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为医基金的负责人。负责人在任期间,基金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和本章程的行为,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负责人失职,导致医基金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财产损失的,负责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常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医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决定执行秘书长的聘任;
(七)审批医基金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执行秘书长在常务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季、月度工作计划;
(三)对医基金年运营计划的完成承担组织与协调责任;
(四)对医基金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组织、推动责任;
(五)组织实施医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对基金的募捐规模承担组织、管理责任;
(八)拟定医基金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七)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各机构人事聘用;
(八)章程、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常务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医基金为公募基金,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医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医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一条 医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医基金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捐赠人或投入人对投入医基金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医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因客观原因无法用于符合医基金宗旨的用途、或无法用于捐赠人约定用途时,医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医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在医疗卫生保健领域开展人道救助;
(二)支持和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
(三)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项目。
第三十四条 医基金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
(二)需要国家行政部门配合协调的。
第三十五条 医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医基金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不得高于北京市上年平均工资2倍。
第三十六条 医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医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医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医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医基金及下设的公益项目必须通过其主管或主办单位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医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捐赠人和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捐赠或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医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并保留拒绝或追回捐赠款或物资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医基金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遵守中救基和康基会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财务监管机制,保证项目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医基金财务管理人员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医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管委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医基金须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医基金开展的公益项目须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项目信息。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医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四条 医基金终止,应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和发起人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医基金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基金清算工作。
医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医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主管单位和发起人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依照捐赠人意愿资助公益事业;
(二)捐赠给主管单位和发起人;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管委会捐赠给与医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起人核准同意后,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管委会。
 
捐赠地址及账号
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
电话:010-8540-2338
网址:http://www.mpf.org.cn
邮箱:info@mpf.org.cn

捐款账号
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
账号:6006 699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