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医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医疗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医基金)开展医疗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医基金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基金拟设立公益项目和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批及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条 医疗公益项目的设立必须符合医基金宗旨,坚持公开、公平、互利、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三条 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医疗公益项目的发起人、捐赠人、受赠人、志愿者、执行机构、合作机构以及其他参与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均可发起并申请设立医疗公益项目。申请设立新的医疗公益项目,由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报备中救基;已批准设立的医疗公益项目开展相关公益活动由管理办公室实行项目备案。

第五条 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受理医疗公益项目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包括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立项申请表;申请人为法人的需附发起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发起方的业绩介绍;发起方是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发起方个人的简历。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经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提交中救基项目部报备,由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盖章发布立项通知,公示项目获批成立。

第六条 立项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立项背景;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公益性;
(四)项目受众;
(五)项目拟覆盖区域;
(六)项目内容概述;
(七)项目周期;
(八)项目公益物资来源;
(九)项目捐赠规模;
(十)预计公益成果;
(十一)项目风险提示。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一)管委委员会组织结构;
(二)资金募集方案;
(三)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执行计划;
(五)项目预算;
(六)宣传活动计划;
(七)项目成果。

第七条 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立项申请报告及项目实施方案后,须对相关事项进行调研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的15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给予明确答复。对经研究和论证后不同意立项的,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项目获得批准后,发起方与医疗公益基金双方签订合作备忘录。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据此做出设立公益项目的决定,并在其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医疗公益项目的主管部门。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益项目的监督指导;医基金财务部负责公益项目的资金管理、结算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益项目设立后,执行机构须严格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公益项目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每半年向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开展公益活动前,须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具体负责人报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备案。拟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领导参加相关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并附活动方案(参加人员名单、新闻通稿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实施公益项目或开展公益活动时,医基金将不定期抽查,依据公益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开展公益活动中,如发生违约和违法行为,医基金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实施。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更换公益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计划、改变项目形式、延长完成期限等重要事项,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结项与评估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结束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财务报告;
(二)实现公益规模;
(三)社会效果;
(四)项目所在地相关主管机关的评价;
(五)经验和教训;
(六)实施项目时音像及媒体报道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对结项报告进行综合评价,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验收报告,报医基金秘书长办公会议。重大项目验收结果报告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公益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一次性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由各项目执行机构提出申请,报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捐赠地址及账号
医疗公益管理办公室
电话:010-8540-2338
网址:http://www.mpf.org.cn
邮箱:info@mpf.org.cn

捐款账号
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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